关于开展全省种苗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林木种苗质量,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林草种苗违法行为,规范林草种苗市场,省林草局决定于春季造林期间(4月10日—5月30日)强化林草种苗质量管理工作。
一、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具体包括:种苗生产经营单位、造林单位等。重点是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和地方财政投资的造林项目使用的林草种子和苗木。
二、方法步骤
1.各地开展种苗质量自查。各地林草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造林种草使用种苗质量全面开展自查,市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抽查。省林草局组成调研组深入各地调研指导。
2.省林草局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开展种苗质量抽检。参照国家林木种苗质量检查方式和标准,委托黑龙江省林木种苗检验检测中心,对10个县(市、区)春季造林种苗质量和种子质量进行抽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通报质量情况。在各地自查、省级调研、第三方抽检的基础上,总结春季造林种苗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对自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全省通报。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林草种苗质量管理工作,要把林草种苗质量管理作为林草最基础、最重要、最优先的工作,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重点落实,要制定林草种苗质量管理专项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同时要认真做做好本地区2020年林草种苗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林草种苗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林草种苗违法行为,规范林草种苗市场,确保我省林草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草种苗质量。
(二)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重点督促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种苗自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草种生产许可、草种经营许可、种子(苗木)标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草种生产经营档案等制度。对于没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苗木检验证书、标签以及生产和使用的林草种苗质量、草种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要依法处理。
(三)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草种生产许可、草种经营许可核发事后监管工作,要严厉打击租借、买卖、伪造、变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生产许可证、草种经营许可证及苗木质量合格证、种苗标签等违法行为,为春季造林质量提供保障。
(四)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种苗质量情况,对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检和抽检情况形成自查情况报告,并填写附表3-8,由各市(地)汇总后连同各县(市、区)材料,于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林草局,所有材料电子版发省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邮箱 LCZM2019 @126.com,联系人:夏宛琦,联系电话:15645060793;林 红,联系电话:13796004902。